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現貿易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一線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監管場所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并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實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上述規定自2014年2月10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1月24日 |